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写下这个标题时,心里就开始打鼓,什么年代了,人家已经在谈论如何过好同居时代的新生活,谈论拥有50多个性伴侣的木子美了,你还在写这种老套得不得了的话题。不过,回过头来看看众生,90%以上的人谈情说爱的目的是走向婚姻,90%以上的成年男女生活在婚姻家庭之中,我们这些平凡的人面对的不是同居,不是乱交,也不是包养情妇和做二奶,而是平常的爱情婚姻关系。
从理论上讲,爱情是人们步入文明时代以后,随着人们精神世界的丰富以性欲为自然基础,在两性关系中出现的高级精神生活现象。它是在男女双方相互倾慕的基础上激发起的、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最持久的感情。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定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特殊形式及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社会关系。爱情是两性结合的精神形式,而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物质形式。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讲过这样一段话:“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亡或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使然,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明确提出了爱情不但是缔结婚姻的道德基础,也是维持婚姻的道德基础,凡是离开以爱情为基础而夹杂其他任何考虑的婚姻,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婚姻的道德基础只能是爱情,爱情是婚姻的缔结和存废的决定性条件和判断婚姻是否道德的尺度。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原始社会里,两xìng交往是出于生理的本能需要和人类自身种族繁衍的客观要求,没有婚姻之说,爱情也是处于朦胧之中。进入文明时代以后,逐步建立了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有了婚姻的存在。奴隶社会中,婚姻的缔结是以地位、等级为前提的,不同等级的人不能通婚。到了封建社会,婚姻的缔结、存废仍以地位、门第为前提。在这两个时期,爱情被排斥在了婚姻之外,男女两性的结合和婚姻的存在多从物质、地位、政治利益出发。当人类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明确提出了,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由爱情而结成的婚姻在法律上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在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产物。
在现实生活中,爱情和婚姻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爱情还是不是婚姻的道德基础呢?
不可否认,我国仍然存在三大差别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有的人把婚姻作为了改变命运的跳板,将婚姻金钱化、物质化、地位化了,引起了人们的疑惑。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阶段,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只适用于社会产品极大丰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在现阶段提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超越了历史现实,提出了“两个基础”即:爱情基础和经济基础的观点。如果把经济因素作为婚姻基础的重要部分,势必会把两性关系套上经济锁链,使爱情在婚姻家庭中,无论婚前或婚后,都将遭到逐步排挤以至荡然无存,那么爱情就要游离于婚姻之外了,这将是一个不幸的倒退,因为以经济为婚姻基础已经持续了几千年了。
凡是离开爱情或夹杂其他考虑,而建立的“条件型”婚姻都是不道德的,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因为两性关系是人类所能够发生的最亲密的关系,马克思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应以心灵的相通、亲密的交往、融洽的志趣、协调和谐为前提的,这是人区别于动物xìng交的本质的根本点,否则二者无异。因此,恩格斯指出人作为人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对男女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与不喜欢的人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受罪。如果没有心灵的相通,没有亲密的交往,没有融洽的志趣,没有协调和谐作为前提,而以其他种种条件缔结的条件型婚姻,发生最亲密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卖身的行为(不论男女)。因此,那种以金钱、门第、权势等为条件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婚姻道德只能以爱情为尺度。恩格斯指出这种真正的爱情及其以此结合的婚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种义务并不是外部强加进来的负担,而是由爱情婚姻的本质决定的。爱意味着奉献,真诚的爱情使人忘我,甘为所爱的人作出自我牺牲,因此爱情本身就内涵了对对方的义务。恩格斯说,彼此相爱是夫妻的义务。夫妻间的相亲相爱既是发自内心的情感融合,也是彼此间应尽的义务。爱是人的权利,随着人们行使了爱的权利,也就产生了爱的义务。现阶段这种义务包括:(一)当事人不仅有爱和被爱的权利,而且有巩固和发展爱情的义务;(二)现阶段的婚姻和家庭形式相联系,真正的爱情也必然包含有对家庭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能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而且是巩固和发展婚姻借以建立的感情纽带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在说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时候,不必另外补充义务或责任。
爱情具有复杂的内涵,基于多种因素而产生。有生理的因素,而更多是社会的因素。真正的爱情在于共同事业的追求,在于世界观、人生观的合拍,气质上的互相倾慕,理想、志趣的一致与投契。爱情也不是一层不变的,黑格尔曾经说过:婚姻含有感觉的环节,所以,它不是绝对的,而是不稳定的,其本身就含有离异的可能。因此,夫妻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只有不断汲取新的养料,才能使爱情不断更新,使爱情之花长开不谢。倘若爱情已经消失或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代替,就其实质上讲婚姻已不复存在,而仅是一个外表或骗局,那么离婚不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个人都是幸事(孩子例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爱情为道德基础的婚姻是人类对幸福、理想生活追求的重要内容之一。婚姻与爱情的统一既是爱情与婚姻的本质关系的要求,同时又是社会进步到今天的必然。因此,我们必须一再强调: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
写下这个标题时,心里就开始打鼓,什么年代了,人家已经在谈论如何过好同居时代的新生活,谈论拥有50多个性伴侣的木子美了,你还在写这种老套得不得了的话题。不过,回过头来看看众生,90%以上的人谈情说爱的目的是走向婚姻,90%以上的成年男女生活在婚姻家庭之中,我们这些平凡的人面对的不是同居,不是乱交,也不是包养情妇和做二奶,而是平常的爱情婚姻关系。
从理论上讲,爱情是人们步入文明时代以后,随着人们精神世界的丰富以性欲为自然基础,在两性关系中出现的高级精神生活现象。它是在男女双方相互倾慕的基础上激发起的、渴望对方成为自己终身伴侣的最强烈、最持久的感情。婚姻是一定社会制度所确定的男女两性结合的特殊形式及由此而产生的特殊社会关系。爱情是两性结合的精神形式,而婚姻是两性结合的物质形式。
恩格斯在家庭、私有制和国家的起源中讲过这样一段话:“如果说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合乎道德的,那么也只有继续保持爱情的婚姻才合乎道德如果感情确实已经消亡或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排挤,那就会使离婚使然,对于双方或对于社会都成为幸事。”明确提出了爱情不但是缔结婚姻的道德基础,也是维持婚姻的道德基础,凡是离开以爱情为基础而夹杂其他任何考虑的婚姻,其本身就是不道德的。婚姻的道德基础只能是爱情,爱情是婚姻的缔结和存废的决定性条件和判断婚姻是否道德的尺度。
纵观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在原始社会里,两xìng交往是出于生理的本能需要和人类自身种族繁衍的客观要求,没有婚姻之说,爱情也是处于朦胧之中。进入文明时代以后,逐步建立了一夫一妻的个体婚制,有了婚姻的存在。奴隶社会中,婚姻的缔结是以地位、等级为前提的,不同等级的人不能通婚。到了封建社会,婚姻的缔结、存废仍以地位、门第为前提。在这两个时期,爱情被排斥在了婚姻之外,男女两性的结合和婚姻的存在多从物质、地位、政治利益出发。当人类发展到资本主义社会时,明确提出了,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由爱情而结成的婚姻在法律上被宣布为人的权利。在我国,婚姻法明文规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是准予离婚的唯一条件。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是人类文明发展和进步的产物。
在现实生活中,爱情和婚姻应该是什么样的关系呢?爱情还是不是婚姻的道德基础呢?
不可否认,我国仍然存在三大差别和社会成员之间的经济地位的不平等,有的人把婚姻作为了改变命运的跳板,将婚姻金钱化、物质化、地位化了,引起了人们的疑惑。甚至有人认为我国目前处于社会主义阶段,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只适用于社会产品极大丰富、按需分配的共产主义社会,在现阶段提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超越了历史现实,提出了“两个基础”即:爱情基础和经济基础的观点。如果把经济因素作为婚姻基础的重要部分,势必会把两性关系套上经济锁链,使爱情在婚姻家庭中,无论婚前或婚后,都将遭到逐步排挤以至荡然无存,那么爱情就要游离于婚姻之外了,这将是一个不幸的倒退,因为以经济为婚姻基础已经持续了几千年了。
凡是离开爱情或夹杂其他考虑,而建立的“条件型”婚姻都是不道德的,只有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因为两性关系是人类所能够发生的最亲密的关系,马克思说:男女之间的关系是人和人之间最自然的关系。这种关系本质上应以心灵的相通、亲密的交往、融洽的志趣、协调和谐为前提的,这是人区别于动物xìng交的本质的根本点,否则二者无异。因此,恩格斯指出人作为人同谁发生这种最亲密的关系,对男女并不是无关紧要的,与不喜欢的人发生性关系完全是受罪。如果没有心灵的相通,没有亲密的交往,没有融洽的志趣,没有协调和谐作为前提,而以其他种种条件缔结的条件型婚姻,发生最亲密的关系,实质上是一种卖身的行为(不论男女)。因此,那种以金钱、门第、权势等为条件的婚姻是不道德的。
以爱情为基础的婚姻才是道德的,婚姻道德只能以爱情为尺度。恩格斯指出这种真正的爱情及其以此结合的婚姻是权利与义务的统一。这种义务并不是外部强加进来的负担,而是由爱情婚姻的本质决定的。爱意味着奉献,真诚的爱情使人忘我,甘为所爱的人作出自我牺牲,因此爱情本身就内涵了对对方的义务。恩格斯说,彼此相爱是夫妻的义务。夫妻间的相亲相爱既是发自内心的情感融合,也是彼此间应尽的义务。爱是人的权利,随着人们行使了爱的权利,也就产生了爱的义务。现阶段这种义务包括:(一)当事人不仅有爱和被爱的权利,而且有巩固和发展爱情的义务;(二)现阶段的婚姻和家庭形式相联系,真正的爱情也必然包含有对家庭的义务。这种义务不仅能维护作为社会细胞的家庭,而且是巩固和发展婚姻借以建立的感情纽带的重要手段。因此,我们在说婚姻以爱情为基础的时候,不必另外补充义务或责任。
爱情具有复杂的内涵,基于多种因素而产生。有生理的因素,而更多是社会的因素。真正的爱情在于共同事业的追求,在于世界观、人生观的合拍,气质上的互相倾慕,理想、志趣的一致与投契。爱情也不是一层不变的,黑格尔曾经说过:婚姻含有感觉的环节,所以,它不是绝对的,而是不稳定的,其本身就含有离异的可能。因此,夫妻双方在共同的生活中,只有不断汲取新的养料,才能使爱情不断更新,使爱情之花长开不谢。倘若爱情已经消失或被新的热烈的爱情所代替,就其实质上讲婚姻已不复存在,而仅是一个外表或骗局,那么离婚不论对于社会还是对于个人都是幸事(孩子例外)。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以爱情为道德基础的婚姻是人类对幸福、理想生活追求的重要内容之一。婚姻与爱情的统一既是爱情与婚姻的本质关系的要求,同时又是社会进步到今天的必然。因此,我们必须一再强调:爱情是婚姻的道德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