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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担保法》规定合同中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解决。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须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终于有了娘家了。”上海某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耀向记者兴奋地表示。作为一家成立3年,累计担保40亿元,没有出现一例问题的担保公司总经理,王志耀仍感到一丝无助。他向记者介绍,由于以前担保公司都是单个开展业务,与银行的合作一直处于弱势,社会认可度不高。他表示,成立担保行业协会的好处,最重要一条就是有了统一的组织,在协会内部、协会和银行、协会和政府间建立了纽带。王志耀表示,协会成立后,可以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以前一些大项目的担保,单一公司担保无法获得银行认可,今后就可以通过几家合作来担保。同时协会与银行合作,可以使协会会员单位被银行所认可,在担保放贷中得到银行的及时帮助。作为行业协会,还可以将行业的呼声及时地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而这些都是单一的担保公司力所不能及的。
企业在创业时,寻求贷款往往需要有人来担保,现在有些地方有了担保行业协会,你可以去协会寻求担保咨询。
《担保法》规定合同中的担保方式有5种:(1)保证。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与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主合同的义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来解决。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2)抵押。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抵押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额抵押,是指抵押人与抵押权人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以抵押物对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作担保。债权人与债务人就某项商品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交易而签订的合同,可以附最高额抵押合同。
(3)质押。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或者将其财产权利交由债权人控制,将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担保法的规定以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动产或者财产权利的价款优先受偿。以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出质押的,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质押合同自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留置。留置是指债权人按照合同约定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留置该财产,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5)定金。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为了担保合同的履行,预先支付另一方一定数额的金钱的行为。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回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债务时,应当双倍返还定金。定金应当以书面形式约定。当事人在定金合同中应当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上述5种担保方式中,留置是法定担保方式,即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留置权,无须当事人之间约定。其他4种担保方式需由当事人之间约定,是协议的担保方式。
“终于有了娘家了。”上海某担保租赁有限公司总经理王志耀向记者兴奋地表示。作为一家成立3年,累计担保40亿元,没有出现一例问题的担保公司总经理,王志耀仍感到一丝无助。他向记者介绍,由于以前担保公司都是单个开展业务,与银行的合作一直处于弱势,社会认可度不高。他表示,成立担保行业协会的好处,最重要一条就是有了统一的组织,在协会内部、协会和银行、协会和政府间建立了纽带。王志耀表示,协会成立后,可以加强行业间的合作,以前一些大项目的担保,单一公司担保无法获得银行认可,今后就可以通过几家合作来担保。同时协会与银行合作,可以使协会会员单位被银行所认可,在担保放贷中得到银行的及时帮助。作为行业协会,还可以将行业的呼声及时地与政府主管部门进行有效的沟通,而这些都是单一的担保公司力所不能及的。
企业在创业时,寻求贷款往往需要有人来担保,现在有些地方有了担保行业协会,你可以去协会寻求担保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