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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生产经营经济实体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经济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也许我们企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方要挑起纠纷,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可纠纷多了总不是什么好事,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打好每一桩官司。那么,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呢?
(1)未雨绸缪,早作准备
在进行每一桩交易时,都要将有关该交易的文字材料如合同、订单、往来电报、传真、收货、交货、付款凭证等收集保存好(一般而言至少应保存两年时间),如能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管理则更佳。
(2)仔细思考并想出对策
如果责任在我方,最好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把纠纷扩大,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如果责任在对方,亦可采取先协商的办法,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毫不犹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3)官司打到法院时的必要准备首先,要准备好资料,将涉及本案的相关材料全部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其次,要认真地拟写各种法律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
再次,作好出庭准备,安排熟悉案情并且思维敏捷、口才好的人员出庭参与诉讼。
当然,若能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最好不过。在我方有理而对方又不肯和解的情况下,官司可以打到底;若我方理亏,则应尽量与对方和解。
(4)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很多企业怕打官司、嫌麻烦,不少纠纷尤其是对方拖欠货款的案件,往往只是自行催讨,即使几年讨不到也没有想到要去法院诉讼,以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错失良机。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有期限规定的,即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被侵犯时起两年内,超过此期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丧失了胜诉权,合法权利已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各企业如果有对方拖欠货款逾期不付的情况,要及时与对方联系,获取对方的付款承诺(书面),倘若对方置之不理或者承诺付款期限已过,应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手软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通过现场竞标,一投标单位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唯一的中标单位。然而,该招标公司却拒绝签合同。投标单位将招标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标通知书未经招标人同意,没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败诉。
事件回放:2001年4月6日,××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和另外两家建筑公司参与某药业公司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竞标活动。通过现场竞标,亚峰公司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唯一的中标单位。当年4月9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了一份“中标通知书”。然而,药业公司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合同。为此,2003年初,亚峰公司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招投标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未经药业公司同意,这个“中标通知书”对原、被告不具法律效力。药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你打赢了经济官司,但对方却不履行判决,你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作为生产经营经济实体的企业,在生产经营中出现经济合同纠纷是不可避免的,也许我们企业本身没有问题,但是对方要挑起纠纷,这也是没有办法的事情。可纠纷多了总不是什么好事,所以一旦发生纠纷,企业应高度重视,并打好每一桩官司。那么,怎样才能做得更好呢?
(1)未雨绸缪,早作准备
在进行每一桩交易时,都要将有关该交易的文字材料如合同、订单、往来电报、传真、收货、交货、付款凭证等收集保存好(一般而言至少应保存两年时间),如能建立专门的档案进行管理则更佳。
(2)仔细思考并想出对策
如果责任在我方,最好与对方协商解决,避免把纠纷扩大,给企业带来不良影响;如果责任在对方,亦可采取先协商的办法,确实无法协商解决的,应毫不犹豫地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以寻求法律的帮助。
(3)官司打到法院时的必要准备首先,要准备好资料,将涉及本案的相关材料全部收集、整理、装订成册。
其次,要认真地拟写各种法律文书,如起诉书、答辩状、上诉状等。
再次,作好出庭准备,安排熟悉案情并且思维敏捷、口才好的人员出庭参与诉讼。
当然,若能聘请律师出庭代理最好不过。在我方有理而对方又不肯和解的情况下,官司可以打到底;若我方理亏,则应尽量与对方和解。
(4)特别需要注意的事项
很多企业怕打官司、嫌麻烦,不少纠纷尤其是对方拖欠货款的案件,往往只是自行催讨,即使几年讨不到也没有想到要去法院诉讼,以致超过诉讼时效期,错失良机。法律对民事权利的保护是有期限规定的,即自当事人得知或者应当知道自己的民事权利被侵犯时起两年内,超过此期限才向人民法院起诉,则丧失了胜诉权,合法权利已不受法律的保护。
因此,各企业如果有对方拖欠货款逾期不付的情况,要及时与对方联系,获取对方的付款承诺(书面),倘若对方置之不理或者承诺付款期限已过,应在两年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不能手软而使自己处于被动局面。
通过现场竞标,一投标单位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唯一的中标单位。然而,该招标公司却拒绝签合同。投标单位将招标人告上法庭。日前,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中标通知书未经招标人同意,没有法律效力,招标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原告败诉。
事件回放:2001年4月6日,××市亚峰建筑工程公司和另外两家建筑公司参与某药业公司科研质检楼建设工程的竞标活动。通过现场竞标,亚峰公司被评标委员会确定为唯一的中标单位。当年4月9日,××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了一份“中标通知书”。然而,药业公司拒绝与亚峰公司签订合同。为此,2003年初,亚峰公司将药业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其赔偿相应的经济损失。
律师认为,在本案中,招投标办公室向亚峰公司出具的“中标通知书”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并且未经药业公司同意,这个“中标通知书”对原、被告不具法律效力。药业公司的行为不构成缔约过失责任。
如果你打赢了经济官司,但对方却不履行判决,你可以立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