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杂种性质 (4) (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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粉,施以合法的授精,结果全部的幼苗都具有了相同的颜色;这说明,合法的花粉,尽管在二十四小时后才施用,却仍然可以破坏或者阻挠之前施用的不合法的花粉的效用。另外,相同的两个物种互交,经常会得到大不相同的结果。三型性的植物也是这样;比如,紫色千屈菜的中花柱类型可以毫无困难地用短花柱类型的长雄蕊的花粉进行不合法的受精,并且可以形成大量种子,然而由中花柱类型的长雄蕊的花粉对短花柱类型进行受精时,则无法结出一粒种子。
在任何这样的情况下,以及在此外其他的情况下,相同物种的某些类型,若不合法地结合,其情形与两个不同物种在杂交时毫无区别。这引起了我的兴趣,让我用四年时间对从数个不合法的结合中培育出来的多个幼苗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得出结果:这些所谓的不合法的植物的能育性都不充分。由二型性的植物可以培养出两种不合法类型--长花柱的与短花柱的,而由三型性的植物可以培养出三种类型的不合法植物。此类植物可以以合法的形式正确地结合起来。如此做过以后,并没有明显的原因表明,缘何这些植物所结的种子比它们的双亲在合法受精时所产生的种子少。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这些植物全是不育的,只是程度有高有低罢了。
有的是非常且无可更改地不育,在四年中从来没有结过一粒种子,有的甚至就连一个种子蒴也没有结过。这些不合法植物于合法方式下结合产生的不育性,能够拿来和杂种在互相杂交时的不育性作认真的对比。另外一方面,若某个杂种与纯粹亲种的任意一方施行杂交,其不育性一般能够大幅度减低,当一棵不合法植物用一棵合法植株来授精时,情况也是这样的。就像杂种的不育性与两个亲种首次杂交时的艰难情况并不总是平行一样,一些不合法植物是极度不育的,然而促使它们极度不育的,那个结合的不育性往往是比较小的。由同一种子蒴中培养出来的杂种的不育性程度,会内在地变异,而不合法的植物的内在变异性会更大。此外,众多杂种开的花多且开放时间长,而别的不育性比较大的杂种不仅花开得少,并且花虚弱且矮小得可怜;这种情况在各种二型性与三型性植物的不合法后代中也出现过。
总而言之,不合法植物与杂种在性状与习性方面具有极紧密的同一性。换句话说,不合法植物即杂种,它们都是由于不恰当的结合而形成的,只是不合法植物是在相同物种范围内通过一些类型的不恰当结合形成的,而一般的杂种则是通过不同物种之间的不恰当结合形成的,这样说差不多未有丝毫夸张。我们还发现,首次不合法的结合与不同物种的首次杂交,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密切的近似性。以一个例子来阐述,或许会更确切一些;我们假定有一位植物学家发现三型性紫色千屈菜的长花柱类型长有两个明显的变种(事实上也如此),而且他决定用杂交来检验它们是不是不同的物种。他可能会发现,它们所结出的种子数量只是正常的五分之一,并且它们在上述别的每一个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似乎是两个不同的物种。然而,为了确定这种情况,他用他的假定的杂种种子来培养植物,结果发现,幼苗矮小得可怜且极其不育,并且它们在别的各方面呈现的与一般杂种相同。这样,他可能会说他已经依照一般的看法,的确证明了他的两个变种是真正的和不同的物种,与地球上所有的物种没有区别,然而他彻底错了。
上面有关二型性与三型性植物的某些事实很重要,首先,由于它说明了,对首次杂交能育性及杂种能育性降低所做的生理测试,并非区分物种的确切标准;其次,由于我们能够推断,存在某一未知的纽带把不合法结合的不育性与它们的不合法后继者的不育性联结起来,而且使我们将这一看法延伸到首次杂交与杂种上面去;再次,由于我们发现,相同物种也许具有两种或者三种类型,它们在和外部环境相关的结构或者体质上面毫无差别,然而它们以有的方式结合起来时,就会不育,在我看来这一点恐怕尤其重要。因为我们不要忘了形成不育性的,刚好是相同类型的两个个体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比如两个长花柱类型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另一方面,造成能育的,刚好是两个不同类型所原有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所以,乍一看,这种情况正好与相同物种的个体的一般结合和不同物种的杂交情况相反。但是情况是不是真的就是这样,还不好说;不过我不打算在这里详细探讨这一含糊不清的问题。
粉,施以合法的授精,结果全部的幼苗都具有了相同的颜色;这说明,合法的花粉,尽管在二十四小时后才施用,却仍然可以破坏或者阻挠之前施用的不合法的花粉的效用。另外,相同的两个物种互交,经常会得到大不相同的结果。三型性的植物也是这样;比如,紫色千屈菜的中花柱类型可以毫无困难地用短花柱类型的长雄蕊的花粉进行不合法的受精,并且可以形成大量种子,然而由中花柱类型的长雄蕊的花粉对短花柱类型进行受精时,则无法结出一粒种子。
在任何这样的情况下,以及在此外其他的情况下,相同物种的某些类型,若不合法地结合,其情形与两个不同物种在杂交时毫无区别。这引起了我的兴趣,让我用四年时间对从数个不合法的结合中培育出来的多个幼苗进行了细致的研究并得出结果:这些所谓的不合法的植物的能育性都不充分。由二型性的植物可以培养出两种不合法类型--长花柱的与短花柱的,而由三型性的植物可以培养出三种类型的不合法植物。此类植物可以以合法的形式正确地结合起来。如此做过以后,并没有明显的原因表明,缘何这些植物所结的种子比它们的双亲在合法受精时所产生的种子少。然而事实并不是这样。这些植物全是不育的,只是程度有高有低罢了。
有的是非常且无可更改地不育,在四年中从来没有结过一粒种子,有的甚至就连一个种子蒴也没有结过。这些不合法植物于合法方式下结合产生的不育性,能够拿来和杂种在互相杂交时的不育性作认真的对比。另外一方面,若某个杂种与纯粹亲种的任意一方施行杂交,其不育性一般能够大幅度减低,当一棵不合法植物用一棵合法植株来授精时,情况也是这样的。就像杂种的不育性与两个亲种首次杂交时的艰难情况并不总是平行一样,一些不合法植物是极度不育的,然而促使它们极度不育的,那个结合的不育性往往是比较小的。由同一种子蒴中培养出来的杂种的不育性程度,会内在地变异,而不合法的植物的内在变异性会更大。此外,众多杂种开的花多且开放时间长,而别的不育性比较大的杂种不仅花开得少,并且花虚弱且矮小得可怜;这种情况在各种二型性与三型性植物的不合法后代中也出现过。
总而言之,不合法植物与杂种在性状与习性方面具有极紧密的同一性。换句话说,不合法植物即杂种,它们都是由于不恰当的结合而形成的,只是不合法植物是在相同物种范围内通过一些类型的不恰当结合形成的,而一般的杂种则是通过不同物种之间的不恰当结合形成的,这样说差不多未有丝毫夸张。我们还发现,首次不合法的结合与不同物种的首次杂交,在诸多方面都存在很密切的近似性。以一个例子来阐述,或许会更确切一些;我们假定有一位植物学家发现三型性紫色千屈菜的长花柱类型长有两个明显的变种(事实上也如此),而且他决定用杂交来检验它们是不是不同的物种。他可能会发现,它们所结出的种子数量只是正常的五分之一,并且它们在上述别的每一个方面所呈现出来的,似乎是两个不同的物种。然而,为了确定这种情况,他用他的假定的杂种种子来培养植物,结果发现,幼苗矮小得可怜且极其不育,并且它们在别的各方面呈现的与一般杂种相同。这样,他可能会说他已经依照一般的看法,的确证明了他的两个变种是真正的和不同的物种,与地球上所有的物种没有区别,然而他彻底错了。
上面有关二型性与三型性植物的某些事实很重要,首先,由于它说明了,对首次杂交能育性及杂种能育性降低所做的生理测试,并非区分物种的确切标准;其次,由于我们能够推断,存在某一未知的纽带把不合法结合的不育性与它们的不合法后继者的不育性联结起来,而且使我们将这一看法延伸到首次杂交与杂种上面去;再次,由于我们发现,相同物种也许具有两种或者三种类型,它们在和外部环境相关的结构或者体质上面毫无差别,然而它们以有的方式结合起来时,就会不育,在我看来这一点恐怕尤其重要。因为我们不要忘了形成不育性的,刚好是相同类型的两个个体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比如两个长花柱类型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另一方面,造成能育的,刚好是两个不同类型所原有的雌雄生殖质的结合。所以,乍一看,这种情况正好与相同物种的个体的一般结合和不同物种的杂交情况相反。但是情况是不是真的就是这样,还不好说;不过我不打算在这里详细探讨这一含糊不清的问题。